2025安徽農(nóng)商行校園招聘法律知識考點練習(21)
下列案件中,甲的行為與死亡結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是?
A.甲使用暴力當場搶劫了乙,取得財物后甲離開。乙因受驚嚇,精神恍惚,回家途中墜河身亡
B.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乙受黑社會性質組織老大甲的指示對丙實施非法拘禁,由于乙的疏忽大意,丙趁機逃回家中。乙發(fā)現(xiàn)后,惱羞成怒,攜帶兇器跑到丙家,將丙殺害
C.甲、乙合謀殺害丙,甲讓乙用車載丙來甲家的車庫里,然后計劃用槍殺死丙。在乙載丙來的路上,由于乙被丙言語激怒,乙在車里開槍殺了丙
D.乙欠甲的錢到期了,到期當日甲去乙家門外敲門。乙問是誰呀?甲說:“是我,你該還錢了。”乙未開門,乙家住14樓,為了躲債,從窗戶邊用繩子準備下到13層樓去,結果不慎失足墜樓身亡
答案:C
A項:刑法對搶劫罪規(guī)定結果加重犯,是指搶劫行為本身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特別要求搶劫行為與重傷、死亡結果之間具備“直接性”要件,且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甲使用暴力當場搶劫了乙,取得財物后甲已經(jīng)離開了,說明搶劫行為已經(jīng)結束。被害人乙因受驚嚇,精神恍惚這一自身原因,導致乙回家途中墜河身亡,甲的搶劫行為與乙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退一步講,即便乙事后選擇跳樓自殺,都不能認定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不能認定甲成立搶劫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因此,A項錯誤。
B項:黑社會性質組織老大甲只是指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乙對丙實施非法拘禁,甲主觀上并沒有殺害丙的故意,是乙惱羞成怒殺了丙,丙的死亡結果超出了甲、乙非法拘禁罪共同犯意的范圍,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故對于乙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圍所實施的殺人行為,應另評價為故意殺人罪,乙的行為應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而甲僅構成非法拘禁罪。并且,本案中,乙殺害被害人的行為是發(fā)生在非法拘禁之外,即非法拘禁之后再另起犯意將被害人殺害,不能認定為是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甲更不需要對該死亡結果承擔責任。因此,B項錯誤。
C項:甲、乙二人有共同殺人的故意,是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乙雖然提前將被害人殺死,并且是基于“憤怒”將被害人殺死,但乙殺死被害人并沒有違背甲、乙之前的共同故意(殺害丙的故意),故,甲、乙均需要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負責。因此,C項正確。
D項:本題中,甲的敲門行為只是正常的生活行為,況且乙并沒有開門,甲沒有制造不被法律允許的風險,敲門行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性,故甲不需要對乙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此外,還可以認為,當甲敲門的時候,乙做出如此的舉動,即“為了躲債,從窗戶邊用繩子準備下到13層樓去”,乙的行為系異常的介入因素,甲不需要對該異常行為及其導致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因此,D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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