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安徽公務員考試常識積累:行政法之司法賠償
一、賠償范圍。
1、侵犯人身權利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
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div>
(1)違法拘留: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錯誤逮捕: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無罪判錯: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財產權利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
(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zhí)行的。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二、賠償義務機關(后置原則:最后一個做錯的機關承擔)。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shù)?,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fā)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原標題:2025年安徽公務員考試常識積累:行政法之司法賠償
文章來源:http://www.anhuigwy.org/html/ggjczs/fl/202406/51_52966.html
(責任編輯:liuti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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