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安徽公務員考試常識積累:瀆職罪
一、濫用職權罪(故意)。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或者超越其職權實施有關行為,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玩忽職守罪(過失)。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原標題:2025年安徽公務員考試常識積累:瀆職罪
文章來源:http://www.anhuigwy.org/html/ggjczs/fl/202408/51_53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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